注:《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六十条、七十三条、八十二条 2、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其他经济组织(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投资,原则上无限制,但须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注:《公司法》第十六条 八、税收缴纳 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在税收缴纳方面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所得税上: 1、有限合伙企业:无需就合伙企业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合伙人就个人从合伙企业获取的利润分配缴纳所得税。 注:《合伙企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项,《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就企业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还需要就个人从公司获取的利润分配缴纳所得税。 十、债务承担 1、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注:《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 2、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注:《公司法》第三条 综上所述, 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有诸多的区别, 而在实践中影响较大的则为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及操作都比较灵活, 充分尊重意思自治。同时,在税负方面,有限合伙也避免了双重征税。 办理有限合伙企业分两步: 首先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其次办理设立登记。 提交材料规范如下: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10.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