螺纹钢广泛用于房屋、桥梁、道路等土建工程建设。大从高速公路、铁路、桥梁、涵洞、隧道、防洪、水坝等公用设施,小到房屋建筑的基础、梁、柱、墙、板,螺纹钢都是不可或缺的结构材料。随着我国城镇化程度的不断深入,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的蓬勃发展对螺纹钢的需求强烈。钢筋混凝土结构仍然是当前及未来相当长时期内我国建筑的主要结构形式。因此,可以预期螺纹钢需求量和产量仍将保持较高水平。据统计,我国建筑业用钢量约占钢材消耗总量的50%左右。建筑业作为资源消耗量较大行业之一,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调整建筑材料消耗结构,大力应用高强钢筋和高性能混凝土,走节约型发展道路。如果能够将目前使用的钢筋和混凝土提高一个强度等级,则可以给社会带来巨大节约。根据测算,如果能够按照规范的要求,将钢筋混凝土的主导受力钢筋强度提高到400-500N/mm2,则可以在目前用钢量的水平上节约1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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螺纹钢质量标准:
1.公称直径范围及推荐直径
螺纹钢的公称直径范围为6~25mm,标准推荐的螺纹钢公称直径为6、8、10、12、14、16、20、25、32、40、50mm。
2.带肋钢盘的表面形状及尺寸允许偏差
带肋螺纹钢横肋应符合下列基本规定:
横肋与钢盘轴线的夹角β不应小于45度,当该夹角不大于70度时,螺纹钢相对两面上横肋的方向应相反;
横肋与间距l不得大于螺纹钢公称直径的0.7倍;
横肋侧面与螺纹钢表面的夹角α不得小于45度;
螺纹钢相对两面上横肋末端之间的间隙(包括纵肋宽度)总和不应大于螺纹钢公称周长的20%;
当螺纹钢公称直径不大于12mm时,相对肋面积不应小于0.055;公称直径为14mm和16mm,相对肋面积不应小于0.060;公称直径大于16mm时,相对肋面积不应小于0.065。
3.长度及允许偏差
a、长度:螺纹钢通常按定尺长度交货,具体交货长度应在合同中注明;螺纹钢以盘卷交货时,每盘应是一条螺纹钢,允许每批有5%的盘数(不足两盘时可有两盘)由两条螺纹钢组成。其盘重及盘径由供需双方协商规定。
b、长度允许偏差:螺纹钢按定尺交货时的长度允许偏差不得大于+50mm。
c、弯曲度和端部:直条螺纹钢的弯曲变应不影响正常使用,总弯曲度不大于螺纹钢总长度的40%;螺纹钢端部应剪切正直,局部变形应不影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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