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的教育和技术交底制度,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施工人员上岗前的教育内容。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作业前对施工人员进行环保教育,进行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技术交底。
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监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应做好日常检查、纠违等工作。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发生扬尘污染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现场应按规定设置连续围挡,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重要地区和主要路段范围内的围挡高度不低于2.5m,一般路段围挡高度不低于1.8m
项目
单位
参数/单位
设备尺寸(长*宽*高)
mm
3700*3600*1000
使用车辆及载重量
T
100T以下各类工程车
冲洗方式
车辆自行
启动方式
自动(自动感应) /手动
配电系统额定电压
V
AC 380
配电系统额定电流
A
20
配电系统额定功率
KW
5.5*2台
冲洗时间
S
1-60(可调)
冲洗耗水量
L/辆
小于5(循环)
冲洗压力
Kg/cm2
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