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职责 (一)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加大建筑消防设施的公共资金投入力度,逐步消除历史遗留问题,组织开展建筑消防设施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治。住房与城市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质监、工商、民政、教育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的行业监管工作。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则负有行政监督管理责任。 (二)单位自主管理职责 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管理的单位应当履行日常管理责任。当建筑使用权全部或局部转让、租赁时,应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管理责任。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产权人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建筑消防设施产权人应当共同协商,订立协议,明确各方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确定责任人或者委托一个管理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并将协议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保养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地方规章。 2.明确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 3.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及时整改设置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5.定期组织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查测试。 6.建立建筑消防设施配置、运行等情况的管理档案。 7.对员工进行建筑消防设施使用常识教育,定期组织演练。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灭火救援窗的设置要求: 在灭火时,只有将灭火剂直接作用于火源或燃烧的可燃物,才能有效灭火。除少数建筑外,大部分建筑的火灾在消防队到达时均已发展到比较大的规模,从楼梯间进入有时难以直接接近火源,因此有必要在外墙上设置供灭火救援用的入口。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每层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分别不应小于0.8m和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3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识别的明显标志。 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安装以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为依据,由于建筑消防安全包括防火、灭火、疏散、救援等多个方面,建筑消防设施也有与之相匹配的多种类别与功能,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报警与联动控制功能、机械加压送风与排烟系统的防烟、排烟功能等等。 建筑消防设施的作用: 不同建筑根据其使用性质、规模和火灾危险性的大小,需要有相应类别、功能的建筑消防设施作为保障。建筑消防设施的主要作用是及时发现和扑救火灾、限制火灾蔓延的范围,为有效地扑救火灾和人员疏散创造有利条件,从而减少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具体的作用大致包括防火分隔、火灾自动(手动)报警、电气与可燃气体火灾监控、自动(人工)灭火、防烟与排烟、应急照明、消防通信以及安全疏散、消防电源保障等方面。建筑消防设施是保证建(构)筑物消防安全和人员疏散安全的重要设施,是现代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