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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26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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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北五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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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冀虹
价格:1.00 元/
供应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产品型号:wx-吸水膨胀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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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推荐防汛物资厂家
河北五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一次合作,终身为友
厂家订购热线:133—1517—3590
区域销售经理:王文丽

微信号:15512105076

 

河北五星产品获得47项国家专利
已获 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一种由河北五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我国率先研制成功的专利防汛产品-可快速吸水的“膨胀麻袋”今年将首次用于雨季防汛。记者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了解到,本市已为汛期准备好30余种迎汛物资,其中包括河北五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10万条新型吸水麻袋。  河北五星吸水麻袋长约60厘米、宽约40厘米,看上去与普通麻袋没什么两样。只是这种麻袋四口封闭,可以摸出其中有絮状填充物。据介绍,这种填充物是高吸水材料,平时轻若无物

一遇水即可在35分钟内从450克膨胀成20公斤的应急袋。雨季紧急情况下,可以用于搭建防洪堤、防雨挡墙等

 

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抗洪抢险和抗旱减灾的需要,规范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调用和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防汛抗旱物资(以下简称中央物资),是指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由水利部负责购置、储备和管理,用于支持遭受严重洪涝干旱灾害地区开展防汛抢险、抗旱减灾、救助受洪灾旱灾威胁群众应急需要的各类物资。

 

第三条 中央物资管理坚持“定额储备、专业管理、保障急需”的原则。中央物资的有关技术标准由水利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 中央物资购置、补充、更新经费和储备管理费,属于中央财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章 储备定额、品种

 

第五条 中央物资储备定额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防总)根据全国抗洪抢险、抗旱减灾的需要确定。

 

储备定额的调整,由水利部商财政部后报国家防总批准。

 

第六条 中央物资品种包括河北五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防汛物资和抗旱物资。

 

(一)防汛物资。包括河北五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五星编织袋、五星复膜编织布、五星防管涌土工滤垫、五星围井围板、五星快速膨胀堵漏袋、五星橡胶(26285,130.00,0.50%)子堤、五星吸水速凝挡水子堤、五星钢丝网兜、河北五星铅丝网片、橡皮舟、冲锋舟、嵌入组合式防汛抢险舟(艇)、救生衣、管涌检测仪、河北五星液压抛石机、河北五星抢险照明车、河北五星应急灯、河北五星打桩机、河北五星汽柴油发动机、河北五星救生器材等。

 

(二)抗旱物资。包括河北五星大功率水泵、河北五星深井泵、河北五星汽柴油发电机组、输水管、河北五星找水物探设备、打井机、洗井机、河北五星移动浇灌、喷滴灌节水设备和固定式拉水车、移动净水设备、储水罐等。

 

第七条 中央物资属国家专项储备物资,必须“专物专用”。未经国家防总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三章储备管理

 

第八条 物资储备由水利部或已授权的代储单位与仓库签订代储合同。

 

第九条 水利部负责储备管理,其职责:

 

(一)制定储备管理制度,对代储单位和仓库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定期检查中央物资的保管养护情况;

 

(三)监督仓库按规定管理、使用储备管理费,定期检查储备管理费的使用情况;

 

(四)负责中央物资的调用管理;

 

(五)负责调出的中央物资按期归还和补充;

 

(六)负责向财政部报送中央物资储备、调用、补充和更新计划及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条 代储单位负责协助水利部做好储备管理工作,其职责:

 

(一)负责中央物资入库验收工作;

 

(二)负责对仓库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三)负责组织协调紧急调运中央物资工作;

 

(四)根据授权和仓库签订代储合同。

 

第十一条 仓库负责储备日常管理,其职责:

 

(一)定期向水利部和代储单位报送中央物资储备管理情况;

 

(二)严格执行调度命令,负责中央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

 

(三)按照中央物资不同的特性和储备要求,加强仓库现代化建设,不断提高中央物资储备管理水平;

 

(四)参加中央物资的入库验收,负责清点、检查中央物资的接收入库;

 

(五)每年年底,向水利部和代储单位报告中央物资调用和库存情况。

 

第四章

 

第十二条 中央物资用于大江大河(湖)及其重要支流、重要防洪设施抗洪抢险、防汛救灾、以及严重干旱地区抗旱减灾的需要。

 

第十三条 防汛抗旱救灾需要的物资,首先由地方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自行解决。确因遭受严重水旱灾害并符合第十二条规定,需要调用中央物资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向国家防总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调用。若情况紧急,也可先电话报批,后补手续。申请的内容包括调用中央物资的品名、用途、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等。

 

第十四条 代储单位接到国家防总调令后,应当立即组织仓库发货,由仓库快速将中央物资运抵指定地点,并及时向国家防总、水利部反馈调运情况。

 

第十五条 调用中央物资所发生的调运费用,由申请单位直接与调出物资的仓库结算。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要做好中央物资的接收工作。防汛抢险或者抗旱减灾工作结束后,未动用或可回收的中央物资,由申请单位负责回收,经修复保养后,返还调出物资的仓库存储。已消耗的或使用后没有修复价值的中央物资,由申请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调出物资的规格、数量、质量重新购置返还给指定的仓库储备。

 

第十七条 国家防总启动Ⅰ级或Ⅱ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级别时,地方应对该响应级别申请调用并已消耗或使用后没有修复价值的中央物资,可申请核销。

 

第十八条水利部直属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申请用于中央直属工程的中央物资,未动用或可回收的,由流域机构负责回收,经修复保养后,返还调出的仓库存储。已消耗或使用后没有修复价值的中央物资,可申请核销。

 

第十九条 符合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可申请核销,以及因储存年限到期或非人为破损需要报废的中央物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核销或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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