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第六条 企业可自愿申请注册商品条码。凡申请商品条码注册的单位,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料报条码主管部门初审: (一)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 (二)出示单位代码证书并提交营业执照影印件; (三)在有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的,还须提供商标注册证书。 条码主管部门对初审合格的申请应于七日内报条码主管部门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1990年7月23日 技术监督局令第12号发布)章 总 则条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和人民的利益,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制定本法。1.本条是关于标准化法立法宗旨的规定。2.“标准化”的含义是,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秩序和社会效益的过程。3.制定标准化法的目的是,“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和人民的利益”。4.标准化立法的作用是,通过标准化立法,“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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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渠那得清如许,惟有源头活水来!给动物一个。能够追根溯源,从源头维护动物食品安全和公共安全,确实是一件好事,但标准只有落到实处,被真正执行了才能见到效果。在采访中,记者发现,标准实施中还有不少的关口需要突破。首先就是部门协调问题。由于我国的动物分属不同的部门管理,所以在标准的实施过程中。RCN-8 RCN-8 (见前缀为0或2的限制流通代码)。8位的限域流通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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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采用符合全球标准(如:ISO和GS1标准)的自动追溯系统。对于市场监督和其他机构,专家组推荐把条码的使用纳入培训内容,并与专门部门合作进行追溯评价,同时开发佳实践,以便在危险产品内跨境时收集信息。对于消费者,专家组建议提高消费者对产品标识重要性的认知,使消费者能够针对可疑或潜在危险产品向监管机构预警。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的,依法追究。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为目的的物品。本办法所称玩具、日用化学品、农药、电线电缆、家用电器(家用电力器具)、(设备及器械)引用标准《国民经济行业》(GB/T47542002)的概念名称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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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使用中选择表示数据所需的小版本。Codeone的版本S和T有固定高度,因此可以用具有固定数量垂直单元的打印头(如喷墨打印机)印制。版本S的高度为8个印元高度;版本T的高度为16个印元高度。这两种版本各有3种子版本,它们是S-10,S-20,S-30,T-16。T-32与T-48。符号尺寸EAN/UPC条码符号的放大系数一般在0.80~2.00的范围内选择。条码符号随放大系数的变化而放大或缩小。具体尺寸要求见GB。左右侧空白区条码左右侧空白区的宽度尺寸随放大系数的变化而变化。左右侧空白区的宽度对条码的成功识读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其宽度尺寸要求是衡量条码符号质量的主要参数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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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使用,促进本省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制、印刷、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等的代码和条码标识。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工作的领导,将推广使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运输、仓储以及物流单元管理中使用商品条码。第四条 省人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商品条码工作的组织、协调、推广和管理工作。设区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商品条码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其职责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第六条 对在商品条码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七条 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使用企业集团开发、生产、管理的统一品牌同类产品的商品条码除外,但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标注在商品或者包装上,并按规定备案。第八条 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时应当填写《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报送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 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申请人,由物品编码中心颁发《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成为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第十条 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办理续展手续。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一条 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时,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有效的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 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系统成员被依法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被终止的,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三条 系统成员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当持遗失声明向编码分支机构提出补办申请。编码分支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第三章 编制和印刷第十四条 系统成员应当按照相关标准编制商品条码,并在使用前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五条 印刷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印刷商品条码,确保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系统成员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向物品编码中心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第十六条 系统成员委托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应当出具《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提供复印件。未能提供的,印刷企业不得承印。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将《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存档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七条 印刷商品条码需要原版胶片的,系统成员应当向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订制。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商品条码原版胶片质量。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第十八条 生产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时,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二)食品添加剂;(三)儿童玩具;(四)肥料、农药;(五)化妆品;(六)电线、电缆。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二)伪造、变造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三)冒用他人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四)使用已失效或已被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五)其他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第二十条 境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内企业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到编码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物品编码中心。进口产品可以使用该产品境外生产商注册的商品条码,也可以使用国内销售者或者代理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 经销企业应当查验与所销售商品使用的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第二十二条 经销企业需要在本单位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根据标准编制。对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商品,经销企业应当直接使用该商品条码。经销企业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第二十三条 对商品条码因质量不合格而无法识读的,经销企业可以制作与该商品条码相同编码的条码标签对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予以替换、覆盖以保证扫描使用,但不得以店内条码替换、覆盖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第二十四条 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品条码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行为。依法设立的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全省商品条码质量的检验检测,公众有权查询有关商品条码质量检验结果。第五章 责任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在生产的预包装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二)伪造、变造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三)冒用他人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四)使用已失效或已被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店内条码对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予以替换、覆盖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款规定,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系统成员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商品条码的编制不符合标准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款规定,商品条码的印刷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将《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存档保管的;(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款规定,未按照标准编制店内条码的。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经销企业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条 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第六章 附则条 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推广商品条码应用,促进商品流通信息化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通用于和国内流通领域,表示商品生产者、商品名称等特定信息的编码以及相应的用于自动识别的标识。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将商品条码应用工作纳入信息化建设内容,逐步建立商品跟踪与溯源系统。第四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物品编码机构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提供商品条码技术服务。第二章 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六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二)药品、器械;(三)服装、纺织制成品、针织品;(四)家用电器、陶瓷制品、日用化学品、玩具;(五)省人民确定的其他涉及人体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列预包装产品的生产者,未申请注册商品条码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申请注册商品条码,并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鼓励其他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注册商品条码。第八条 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商品条码的,应当向编码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商品条码的,也可以向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相应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移交编码分支机构。第九条 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合格的申请材料报送物品编码机构。申请材料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 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取得物品编码机构颁发的《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后,成为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第十一条 商品条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商品条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商品条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以书面等有效形式通知系统成员申请续展商品条码。第十二条 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采取到编码分支机构办公场所或者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向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 系统成员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编码分支机构报请物品编码机构注销其系统成员资格。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向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 系统成员遗失或损毁《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发布遗失声明,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补办《系统成员证书》。第十五条 商品条码的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系统成员可以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第三章 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六条 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和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相关标准。第十七条 系统成员应当按照相关标准为产品进行编码,并自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八条 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查验和复印存档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存档期限为2年。印刷企业不得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第四章 应用与管理食品(产品)安全追溯平台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发生,引起各国、企业和消费者的共同关注。追溯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一种重要手段,受到各国、行业组织和企业的高度重视。自2000年开始,物品编码中心在率先开展的追溯政策、法规和标准的技术跟踪与研究,并把追溯概念引入,经过十几年的努力,在标准制定、项目建设、应用推广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承担了《重要产品追溯 追溯码编码规范》等多个追溯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订工作,建成食品(产品)安全追溯平台,开展对外追溯合作,有效地推进了我国追溯体系建设的完善。2012年,编码中心承担批准实施的重点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建成食品(产品)安全追溯平台,实现了上亿种产品的责任主体追溯和3000多家企业的产品过程追溯。同时编码中心加强了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部等部委和地方的沟通与合作,推动GS1标准在国内主导的食品安全追溯平台中的广泛应用;在全国建立了100多个蔬菜水果、水产品、加工食品等追溯应用示范;参与食品安全追溯建设项目;开展对外追溯合作,为我国追溯体系建设提供有力支持。基于GS1标准(商品条码)的追溯技术降低社会成本、提高社会效率。而通过与编码中心在底层基础数据数字化编码的合作,就可以把更趋完善的商品数字化信息,上传下达到供应链的各个环节中,让效率变得更高。京东与编码中心的合作,始于2015年。编码中心作为商品标识管理的权威地位以及强大的商品信息数据库是促成合作的原因之一。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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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双方围绕组织企业对其集中宣传和在新都服务中心网站加设物品编码服务内容板块等事宜进行了详细洽谈,相信一定能够为新都周边企业带来更好的服务。(:黄雪松)2月22日,2022年物品编码组织(GS1)全球论坛网络会议召开,会期4天,这次论坛在线上召开,由物品编码组织比利时总部发起。并由平台完成审核和注册操作。用户可以在线注册其个人定义的格式等等个人信息数据结构。我国《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系统成员企业在获得厂商识别代码并为产品编制商品代码后,应通过商品信息服务平台(:)通报编码信息。为企业提供、便捷、及时的服务,通过线上服务企业注册续展116家,增值服务26家,数据采集37家。充分保证了企业及时应用商品条码,同时也避免了路途和接触的风险,确保条码工作运转和防控两不误。的突然加重,青岛办事处工作人员积极应对,“疫”往无前,我们向全市人民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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