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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14 2021

上海药材进境报关检疫基础信息  报关清关  代理报关清关  药材报关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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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执帆进出口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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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药材进境报关检疫基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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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药材是指药用植物、动物的药用部分,采取候经初加工形成的原料药材。

   根据《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69号发布,经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第243号修改),好官总署对进境中药材实施用途申报制度。中药材进境时,企业应当向主管海关申报预期用途,明确“药用”或者“食用”。

   申报为“药材”的中药材应为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材目录的物品。申报为“食用”的中药材应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可用于视频的物品。

   进境中药材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前,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进境检疫:

   一,海关总署对进境中药材实施检疫准入制度,包括产品风险分析、监管体系评估与审查、确定检疫要求、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以及进境检疫等。

   二,海关总署对首次向中国输出中药材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产品风险分析、监管体系评估,对已有贸易的国家和地区进行回顾性审查。

 海关总署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确定需要实施境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的中药材品种目录,并实施动态调整。注册登记评审程序和技术要求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发布。

   海关总署对列入目录的中药材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有效期为4年。

   


  检疫证书:

   一,进境中药材经检疫合格,海关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或者在指定企业存放、加工。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均应列明货物的名称、原产国家或者地区、数/重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用途等。

    二,检疫不合格的,海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书,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需要由海关出证索赔的,海关按照规定签发相关检疫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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