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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固定的经营办公场所;
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必须缴纳);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现因政策要求,无法办理)。
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必须缴纳)。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但是如果违反相关规定或其他规定,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