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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0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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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 于2018年9月3日入职某租赁公司,公司与郝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为2850元/月。

当日公司将包括薪资制度在内的员工手册送达郝某。员工手册中的薪资制度规定,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提成工资”,绩效工资和提成工资均与个人业绩挂钩。

2020年2月10日,租赁公司召开视频会议,告知全体职工,由于疫情,公司停工,故从当月开始取消绩效工资及提成工资,仅发放基本工资。同时,租赁公司给员工下发待岗通知函,函中载明:因受疫情影响,公司停工停产,自2020年2月起员工进入待岗期间,前两月按劳动合同约定发放工资,从4月开始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按当地低工资标准发放。

 因此,郝某2020年2月、3月工资为2850元;2020年4月仅收到相当于当地低工资标准的1800元生活费。郝某认为,从入职到2020年1月,自己的月平均工资在7500元左右,公司在2020年2月至4月如此发放工资,属于克扣工资。同年4月30日,郝某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请问,郝某是否能得仲裁支持?

不支持 。仲裁委驳回郝某的仲裁请求。

本案中,租赁公司员工手册中的薪酬方案明确绩效工资和提成工资均与个人业绩挂钩。因疫情影响,从2020年2月开始,租赁公司处于停工停业状态,郝某在家待岗,未提供劳动,也不可能产生业绩,故绩效工资和提成工资的计算和发放亦无依据。租赁公司以劳动合同约定的2850元基本工资的标准向郝某支付2020年2月、3月工资的行为在法律规定的底线之上,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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