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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2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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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18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提出不再与韩某续订劳动合同,韩某同意,双方于当日办理了工作移交,公司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支付了经济补偿。2016年7月25日,韩某去某医院检查,医生出具了“怀孕六周(42天)”的诊断结论,韩某以不清楚自己怀孕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构成重大误解为由,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公司以人事专员岗位已经有新人替代为由拒绝。韩某遂申请仲裁。

女职工不知道自己已怀孕,在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后,可否以“重大误解”为由反悔?

不可以,对韩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韩某提出因不知道自己怀孕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认为构成重大误解,可以要求恢复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就本案而言,公司依法支付了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韩某也接受了该经济补偿,说明韩某对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明知的,不存在重大误解。韩某的错误认识仅仅指向对自身是否怀孕这一事实,不属于上述解释所规定的“重大误解”类型。而且,现实生活中,女职工因为怀孕而主动辞职,安心在家休养的情况也不在少数。因此,即使韩某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怀孕,也不能必然推断出其同意终止劳动合同属于重大误解。故本案也不能适用“重大误解”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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