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1条 为加强企业名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及其他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 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第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财务软件的发展历史
80年代初期,微机开始得到较为普遍的应用。很多单位自主开发简单的财务应用软件,在八十年代中期达到了高潮。这些自主开发的财务软件周期长、成本高、质量低、格式不一、维护困难,很难进行大规模的推广。
1989年财政部出台了针对财务软件的规定,催生了商品化财务软件。此后由于计算机软硬件技术的飞速发展,财务软件也随之蓬勃发展。
进入21世纪以后,在计算机硬件的升级,软件技术的提高,图形学的发展的共同促进下,财务软件的应用踏入了图形化管理的时代,从简单的数字化报表,升级为图形化的交互式财务报表,让用户能够以更形象,更直观的方式进行企业的财务管理。

加强部门工作衔接 切实注重协调配合
税源管理部门在进户执法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fa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应及时移交稽查部门立案调查。稽查部门在案件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税政和征管问题,应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相关部门。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探索对共管户联合进户执法,确实不能联合进户的,双方应互相通报进户执法情况,共享进户执法获得的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