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编能享有文集的著作权吗? 《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简而言之,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实务中,汇编人的情况比较复杂,其外延比实际汇编者或主编者要宽。有一些大型文集的汇编工作,是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来加以选择编排的,在这种情况下,该汇编作品从主体上看构成法人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汇编人),享有著作权。在许多情况下,由于文集涉及的汇编人员较多,环节复杂,资金投入较大,汇编作品可能构成职务作品,具体主编者或汇编者的权利受到限制。在构成特殊职务作品的情况下,汇编者或主编者只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汇编单位享有,该汇编单位即法律上的汇编人。此外,实务中,出版社往往在与实际汇编人或主编者签订的协议中,约定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出版方,在此情形下,实际参与汇编者或主编者通常不享有著作权。 在汇编作品不属于法人作品、特殊职务作品,出版方未与主编约定版权归属的情况下,主编作为汇编人享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就该汇编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也享有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书号的含义 书号即ISBN(International Standard Book Number 全译为:国际标准图书编号)。在书的封底处可见条型码及上面的一串数字,这就是书号。每个书号就相当于公民的身份,一个身份号代表一个人,书号也是这样。一个书号就对应一本书或一套书,没有重复的。 国内的书号是由新闻出版总署分配给全国各个出版社。在正规书籍的版权页(一般在扉页的反面)还配有CIP(cataloging in publication 全译为:在版出版物目录)数据,这是跟书号相配套,二者是国内版图书不可缺少的必要数据。如果没有,只能内部资料,内部资料是不允许定价的,也不允许销售,否则就属于新闻出版总署所定的非法出版物。 目前,国内共有560多家出版社,书号资源主要由这些出版社掌握着。对于合作出版或自费出书的作者而言,要获得书号需要向出版社助销一定量图书或交纳一定数额的出版管理费。 图书出版流程 一本书从选题、组稿、编著或翻译、编辑审读、加工到出版发行,要经过许多环节和一系列的具体手续。 出版社一般根据长远和近期的选题规划以及当前和潜在的市场需求提出选题,物色合适的著(译)者,并与著(译)者签订图书出版合同。著(译)者根据与出版社协商同意的内容及图书出版合同中的约定进行编写或翻译工作。 除出版社主动向著(译)者组稿外,著(译)者也可以主动与出版社联系,自荐欲著(译)书稿或自投已写(译)好的稿件。我们希望著(译)者先与出版社联系并列选后再进行写作。著(译)者在联系信件中,除将本人简历和主要情况做一简要介绍外,应讲明撰写或翻译该著作的价值和意义,该著作的主要内容和特色,并提出简要的编写提纲,以供出版社研究是否列选。对于翻译著作,除介绍翻译价值、原著作主要内容和特点外,还应提供该书目录中译文和版权页复印件。对于著(译)者的自投稿,出版社根据稿件质量和读者需求情况,决定是否采用。 著(译)者完成初稿交出版社后,出版社要对稿件进行全面审读。必要时,出版社将请相关专家或召开审稿会审查书稿。翻译稿一般要请人校订,必要时还要看试译样稿。决定采用的书稿,即由出版社进行编辑加工及复审和终审,这一阶段会对书稿提出需要修改、补充或删减等意见,著(译)者应予以配合,认真修改。著(译)者如有不同意见也可以提出,经协商一致后定稿。如果稿件不符合出版要求,并经反复修改后仍达不到要求,出版社可按合同约定退稿。 完成编辑审稿和加工工作的书稿经装帧设计后发送排版,在按规定进行校对后,经印刷、装订,正式出版。为了保证书稿质量,除需要出版社内各环节密切配合外,特别希望著(译)者交付符合“齐、清、定”要求的稿件并在著(译)和出版过程中与出版社很好地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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