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时事新闻”界定不清晰,以致一些新媒体一味扩大时事新闻“合理使用”的边界。早期,传媒在很大程度上被当作是公益性的行业,没被看作是一个可以盈利的产业,媒体之间几乎不存在竞争。在报道新闻时,媒体通常是对新闻事件的简单陈述,新闻事件的事实本身并没有归属,不属于哪一家媒体,因此新闻稿件的著作权很少被提及。20世纪90年代之后,随着传媒产业化的发展,媒体间的新闻竞争日益激烈,新闻报道已越来越多地融入了媒体自身对信息资源的整合、加工、价值判断,其中包含了越来越多的智力劳动。但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的表述却未随着产业的发展而做过更改。而对于何为“时事新闻”,只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给出了一个比较笼统的定义,即“单纯事实消息”。在实践中,如何区别“时事新闻”和具有独创性的新闻作品,缺乏统一裁判标准。2006年8月公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了八种“合理使用”的情形,规定“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这两种情形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是实践中,网站往往自行扩大解释“合理使用”的范围,且对“时事新闻”的标准也把握不准,侵权者“打擦边球”并以此作为首要抗辩理由的情况成为常态。 一老一少成阅读完成率较高群体 就大多数测试图书而言,调查发现35岁以下的年轻读者和45岁以上的大龄读者的阅读完成率更高,而中间群体的阅读完成率相对较低。这个群体的读者可能更容易被纳特费力克斯(Netflix,美国一家在线影片租赁提供商)等社交媒体的诱惑力所影响,养家糊口等众多繁杂的事务也会让他们分心,因此他们很少有时间阅读。即便开始读一本书,受生活所迫,难免放弃并最终将其遗忘。虽然如此,有些书还是会让可支配收入充足的中间群体爱不释手,以解决成人生活复杂问题的书籍为主,包括工作中的挑战、各种关系的跌宕起伏以及成家立业等话题。 新闻出版物具有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的双重属性,更应合乎“工匠精神”的所有法则。当今新闻出版许多岗位、环节,从表面上看都有各自独特个性,但从总体上认识却都是新时代出版行业的“工匠”,更应该树立、践行、弘扬、传承“工匠精神” ,不断创新,自我完善,勇于提高,对自己产品(作品)要有精心设计、精工细作的理念和追求,要不断学习新理念、运用新技术、创造出新成果。以实际行动践行“工匠精神”,推出无愧于伟大时代的新闻出版精品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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