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 产品信息
09 09 2021

已取70万保证金北京国际旅行社转让  旅行社注册条件

当前位置: 首页> 商务服务、广告> 中介服务> 其他中介服务
来源:[北京新曙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徐先生
手机:13810143545
电话:010-88888888(1)
传真:010-88888888
QQ:1195449608
Email:1195449608@qq.com
地址:北京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8号院18号楼23层2705
品牌:13810143545
价格:面议 元/
供应地:北京北京市
产品型号:13810143545

出境旅行社转让,转让北京入境旅行社

国际旅行社转让,转让北京国内旅行社

国内社转让,转让北京国际社

 

我公司法人名下有多家旅行社,因公司发展需求现转让其中两家社。该旅行社2015年成立至今无任何投诉及债务债权并已取得国家旅游局批准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质。现转让旅行社全部股权,无任何投诉、无债权债务、无人事纠纷,纯净资质,没有过不良记录,可随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交接变更。

 

注册内资旅行社的条件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应当至少包括下列设施、设备: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3、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需要一个会计和三个导游。

 

旅行社保证金

 

1、 保证金额度 旅行社取得业务许可证后,应在国家旅游局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局提交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国内游、入境游业务的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出境游的分社,应当增存30万元。

2、 保证金的使用 如果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人民法律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律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

3、 保证金允许减少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

电话咨询获取底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