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公示后,省培育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各因素及其权重确定省培育资金使用方案。各设区市、县(市)应当安排相应的培育资金,与省培育资金共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6〕107号)要求,省财政厅安排资金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给予支持(以下简称“省培育资金”)。结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要求,为规范和加强省培育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财政厅主要职责:负责省培育资金年度预算安排,确定省培育资金使用方案,下达资金并进行监督;会同省科技厅制定省培育资金管理办法。
省科技厅主要职责:负责建立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及培育库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提出省培育资金使用方案;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
第三章 入库企业条件与程序
入库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01
(一)企业为在江苏省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2008年至今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02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03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04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05
(五)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06
(六)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07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08
(八)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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