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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24 2017

项目合作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公司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顾问  商法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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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京商法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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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商法通
价格:388.00 元/
供应地:江苏省南京市
产品型号:项目合作协议

一、主体资格的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从而实现劳动的社会化,而且劳动者已经成为该经济组织中的一员,他与用人单位具有身份上的从属性和依附性,这也是其与项目合作协议最大区别之所在。企业法律顾问 认为在项目合作协议中,其主体并不具有上述的限制,项目合作协议的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相互独立,不具有身份上的隶属性和依附性。

二、国家干预力度不同

劳动合同的建立虽然也体现了当事人的合意性,但它更强调国家意志的主体地位。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国家的干预贯穿于劳动合同履行的始终。而在项目合作协议中,主体双方是完全平等的 ,法律咨询在线 律师提醒,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的过程中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主,国家基本不做干预。

三、争议的处理方式不同。

因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受《劳动法》的调整,而且其处理的程序是仲裁前置,即对于劳动争议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当事人方可起诉。而在项目合作协议中发生的争议则主要由《民法总则》、《合同法》进行调整,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可直接诉诸于法院,而勿需受仲裁前置之限。

四、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

在劳动合同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存在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义务;而在项目合作协议中,其稳定性较差,合作方也没有为另一方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也无需为另一方交纳社会保险。

而且,一般在劳动合同中无需约定违约责任。而在项目合作协议 中,约定违约责任属于较为重要的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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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s://www.blb.com.cn/knowledge/20171024423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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