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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的发明创造要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要求。
1.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文件中。
2 .创造性是指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着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创造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取得积极效果。
因此,申请人在申请前要注意技术保密,尽量不要召开技术交流会、技术或产品鉴定会,参加展览会和展销会,更不要在出版物上发表或出售发明创造的产品,以避免过早公开技术内容,丧失新颖性。此外,在申请时,要查阅有关文件和其它技术资料。对发明创造是否符合“三性”要求进行具体判断。只有在发明创造符合“三性”要求时,才具备申请的条件。
但是,根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权利: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用原子核交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上款第4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