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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专利法》
第三十七条 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八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