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霾不应定义为气象灾害?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于5月27日审议《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将霾列为气象灾害。 关于专家的对话: 王金南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兼总工、北京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立法将霾列为气象灾害缺乏充分的科学依据。试想一下,如果霾是一种自然灾害,到时我们如何去追究治霾不力的责任?如何去寻找治霾不力的责任主体? 为何霾不应定义为气象灾害?——行业内专家的采访对话 中国环境报记者采访了业内权威专家: 刘文清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科院安徽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所长 将霾列入气象灾害,在霾的污染防治上,容易误导人们对大气污染的正确认识,混淆污染与气象的概念。认为雾霾同暴雨、寒潮等气象灾害一样,具有人为不可控性。这无疑加剧了“治霾只能等风来”的错误认识。 不能让环保为不当作为背书 解决环境问题、改善环境质量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改善民生,但如果出台的政策措施反过来严重影响了民生,这无异于给环保抹黑,让环保背上骂名,为环保制造了更多困难和障碍。 各地积极出台政策措施解决环境问题、改善环境质量有着无可置疑的正当性,但是这种正当性不能以影响民生为代价。 在加强环保工作过程中,草率、随意、不负责任地决策,让群众利益受损,也会消解环保的正能量,使其丧失群众基础。而没有群众基础的环保,也将举步维艰。正因如此,环境保护不能也不应为一些地方府政的不当作为背上恶名。 总而言之,各地改善环境质量的急迫心情可以理解,但不能把出台政策措施当作一种政绩,“拍脑袋”、“想当然”,把主观愿望当成客观实际。政策措施必须符合科学、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否则,出发点再怎么好,也只会事与愿违,甚至为工作开展人为制造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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